業主會議
- 確 定 業 主 會 議 符 合 法 定 人 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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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召 集 人 須 清 楚 紀 錄 出 席 業 主 及 委 任 代 表 的 姓 名 、 所 屬 的 單 位 , 以 及 所 擁 有 的 業 權 份 數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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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召 集 人 須 確 定 業 主 會 議 符 合 法 定 人 數 , 即 業 主 人 數 的 10% ( 包 括 親 自 出 席 及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的 業 主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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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條 例 附 表 11 闡 明 在 計 算 業 主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時 , 有 關 業 主 百 分 率 的 計 算 方 法 。 舉 例 ︰ 1 個 單 位 的 業 權 由 多 人 共 同 擁 有 , 會 計 算 為 1 名 業 主 ; 1 名 業 主 擁 有 多 個 單 位 , 會 計 算 為 1 名 業 主 ; 1 名 獲 10 名 業 主 委 任 為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的 人 , 會 計 算 為 10 名 業 主 。 ) -